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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九江市武宁县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办法防风属

发布时间:2022-08-02 17:01:57

江西九江市武宁县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办法
  第一条为保护本县野生鱼类资源,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,保护生态环境,建设生态文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江西省渔业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鱼类资源保护、发展、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等活动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

  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鱼类资源,是指非人工放养、繁殖的各种鱼类(包括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两栖类、爬行类等水生野生动物)。

  第三条县渔业办公室是本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全县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工作。

 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规民约,指定专人负责,协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区域内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工作。

  各行政村村委会为本辖区内野生鱼类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单位,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渔业、公安、工商等部门做好野生鱼类资源的保护工作。

  第四条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阔翅巢蕨人民政府、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野生鱼类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,运用网络、广播、电视等新闻媒体,采取宣传车、张贴布告等形式宣传保护野生鱼类资源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。

  第五条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鱼类资源生存水域环境的保护。
县公安、林业、工商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、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共同做好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工作。

  第六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渔保护,庐山西海禁渔工作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,各支流和其他开放型水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。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,由县政府发布禁渔通告,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巡查,禁止在禁渔区捕捞作业,禁止销售禁渔区的渔获物。

  第七条禁止以炸鱼、毒鱼、电鱼及地笼、扳罾(灯光诱捕)等形式捕捞鱼类。

 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禁渔期内在禁渔区捕捞作业或炸鱼、毒鱼、电鱼及地笼、扳罾(灯光诱捕)等形式捕捞鱼类行为时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、村民委员会、公安等部门举报,也可直接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。

  乡镇人民政府、村民委员会、公安等部门及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。

  对举报投诉人实行举报奖励,并对举报投诉人进行保密、保护。

  第九条因科学研究、种群繁育、驯养等特殊情况确需捕捞野生鱼类资源的,应当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
  第十条在野生鱼类洄游河流建闸、筑坝的,县环保部门在批准或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,应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。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过鱼通道,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保证野生鱼类洄游鸦跖花属不受阻隔。

  第十一条禁止一切破坏野生鱼类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行为。禁止向河流湖泊超标准排放污水、废气,堆积、倾倒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、工业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质。

  第十二条使用水域、滩涂从事野生鱼类养殖、驯养繁殖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养殖使用证或驯养繁殖证,确认使用权。

  第十三条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机肥、有机肥、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。

  第十四条从事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鱼类养殖、驯养繁殖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野生鱼类产品时,应当同时携带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证件。

 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、第七条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和《江西省渔业条例》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处罚;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,按照《江西省渔业条例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处罚。

 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,由县环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
 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且有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行为的,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大埔槭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肿柄雪莲

  第十八条阻碍渔业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第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
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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